基金律师

Fund

去顶部
返回上一页
去底部
基金知识普及第七十九篇: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浏览:1572 日期:2017-11-17

    会员的权利义务:

    本团体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,并分为普通会员、联席会员、特别会员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加入本团体,成为普通会员。基金销售机构、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、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加入本团体,成为联席会员。证券期货交易所、登记结算机构、指数公司、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本团体,成为特别会员。

    申请加入本团体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拥护本章程;(二)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;(三)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 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   (一)普通会员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联席会员、特别会员有表决权;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;(三)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并进行监督;(四)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;(五)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;(六)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、陈述和申辩;(七)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   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:

   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、自律规则、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,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(三)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,承担本团体委派的任务,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;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(五)服从本团体的自律管理;(六)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上一篇:基金知识普及第七十八篇: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宗旨以及协会的职责范围

下一篇:基金知识普及第八十篇: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确定特定对象的调查程序